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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行政诉讼中合法法定和适用法律法规的

来源:世界复合医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原浩洋(1993-),男,山东蓬莱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8级宪政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一、问题提出 尽管当下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领域千篇一律地认同

原浩洋(1993-),男,山东蓬莱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8级宪政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一、问题提出

尽管当下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领域千篇一律地认同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仅为“合法性审查”这一单一审查标准,但实际上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设定了“合法”、“法定”、“适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适法”)等多重法律要求。那么,当下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究竟采“合法性审查”的单一标准,还是“合法”、“法定”、“适法”的“复合审查标准体系”?该问题不能确定,必然导致法律对行政的要求游移不定,行政也会利用这种不确定性而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在法律理应放宽规制的领域,因法律的严格控制而丧失应有的灵活性和创造力;二是在法律理应严格控制的领域,摆脱法律的控制,滋长行政随意性。此种现象已在司法个案中多有显现,试举两例说明:

例一:在云顶山慈云寺诉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违法收费案中,金堂县人民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对景区收费点位置作出具体规定,被告在凉云路后段设置收费点,并不违反《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中关于“不得借园中园重复收取门票”这一禁止性规定,该行为合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行政审判案例卷)评说认为,“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就是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合理、适当作出判决。”[注]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行政审判案例2003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267页。

针对本案,我们不禁要问: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究竟是“不违反禁止性规定”还是“法定”甚至“适法”?“是否合法”与“是否构成违法”是同一概念的两个侧面么?对行政行为而言,在《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下,“不违法”就是“合法”么?作为合法性标准,二者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随意置换?各自有无独立的适用场域?《行政诉讼法》第6条关于“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其目的仅限于排除“合理性审查”,没有在一定领域内或一定程度上排除“法定性审查”、“适法性审查”的意思么?

例二:在“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判决的核心理由归纳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没有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哪些具体规定,构成违法,应予撤销。”[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473页。

本案中,前半部分“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所秉承的仍然是“法定”、“适法”理念和法律条文主义,后半部分尽管采用了“符合法律”这个与“合法性审查”标准相符合的表述,但紧接着进一步提出“法律的哪些具体规定”的要求,又回到了“法定”的严格标准。这里折射出最高人民法院所秉承的两个法律理念:一是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要求是“法定”甚至“适法”而不是“合法”;二是此处的“法”仅限于法律的具体明确规定,即法律条文或称“条文法”,而不包括法的理念、精神、价值、目的、原则、原理等“理念法”。那么,我国当下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究竟是“合乎法律”还是“法有规定”?合法性审查中的“法”究竟是“条文法”还是“理念法”?

二、我国当下相关制度设计及存在问题

我国当下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亦即法律对行政的“遵从度”要求主要由《行政诉讼法》、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立法法》等相关规定确立,其要义分述如下: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纲要》在“合法行政”项下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其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我们传递两个信息:一是我们当下依法行政中的“法”仅指“条文法”而非“理念法”;只注重法的“规范条文”,不重视规范条文的“字里行间”。二是如果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不能作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尚且可以理解,因为这是国际上公认的最低限度“法律保留”基准,即“侵害保留”;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就连“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也必须有“条文法”规定,对此,人们不禁要问:难道政府作出造福人民的授益行为也必须有具体的“规范条文”依据,甚至必须适用“法定”、“适法”而不是“合法”基准么?

文章来源:《世界复合医学》 网址: http://www.sjfhyx.cn/qikandaodu/2021/0301/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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